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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17日,根据举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哈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前进大道中和嘉苑地下停车场内车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车库使用人为宋某,检查发现相关车库内存放有郎酒687箱零6瓶(12瓶/箱)和習酒99箱(12瓶/箱),因上述白酒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现场发现的上述白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随后,办案人员进一步深挖线索,在哈密市八一路体育馆北侧某农家院,现场发现宋某转移在此存放的标注“郎酒”字样白酒639箱(12瓶/箱),该批产品外包装标识信息与宋某使用的车库内查获的假冒“郎酒”信息完全一致,同属假冒产品。

 

       近年来,执法部门查获假冒知名白酒案屡见不鲜,但都主要集中在经营场所,且数量较少,此案宋某在地下停车库内存放并销售假冒白酒,隐蔽性强。假冒白酒以次充好,不仅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形象,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案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随后展开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通过此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造了强力震慑的深厚氛围,有力净化了市场秩序的同时保证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完全一致的,这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更是市场监管人主动作为的充分体现。

 

       当事人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涉嫌犯罪。另查,宋某在新疆未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故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