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和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1月29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和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由黑龙江瓮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珍珠米包装袋标注“外包装设计已申请专利 仿冒必究”字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东北珍珠米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730049231.6)于2017年7月4日授权,因未缴纳专利年费已于2019年2月12日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销售东北珍珠米行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2月11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

 

       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5日先后2次对该公司法人阿某进行询问,其与厂家多次联系,该公司仅提交了东北珍珠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无法提供最后一次交纳专利年费有效证明,证明专利权合法有效。经询问当阿某,该公司于2020年开始销售黑龙江瓮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珍珠米,从2020年7月下旬开始一共进了5批165吨,现已全部销售完备。该东北珍珠米1袋为10公斤,进货价是39元/袋,销售价是42元/袋,该公司共获得违法所得4.9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认定该公司销售黑龙江瓮福人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珍珠米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4.95万元,两项合计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