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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尼雅”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信国安公司受让取得了第11346647号文字、字母商标。中信国安认为尼雅公司、聚隆公司、西域明珠公司、洁梅超市等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并宣传与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尼雅公司、聚隆公司、西域明珠公司、洁梅超市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驳回中信国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尼雅公司在公众号商城中突出使用“尼雅”两字,势必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尼雅公司与中信国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对中信国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尼雅公司将“尼雅”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中信国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此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提供的商品相混淆,或误认为两经营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客观上造成市场混淆,违反法律规定及市场交易中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尼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信国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其现有企业名称的葡萄酒产品;赔偿中信国安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7050元。